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6民初1964号
原告***,男,1974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生,汉族。
被告***,男,1977年生,汉族。
被告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鑫德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