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4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金至建筑设备租赁中心。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作出的(2022)鲁04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107184.2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