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86民初969号 原告:***,1978年10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土岗镇哈达村。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