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86民初969号
原告:***,1978年10月11日出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土岗镇哈达村。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佰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