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4执保1919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薛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16085号],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薛海华的银行存款1956701.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薛海华银行存款1956701.7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