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9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JC02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灰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9室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7N9G6P。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灰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667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2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76元。
二、财产查找、处置情况
(一)线上查控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传统查控
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
三、限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已于2023年2月20日限制其消费。
四、案件的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钱给付执行,佛山灰熊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支付款项57023.7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已限制其消费。
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198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截止2023年2月20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57023.7元(未包含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寰
审判员 李 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