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彬、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4260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JC02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灰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7N9G6P。 法定代表人:***。 1、基本情况 关于**彬申请执行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佛山灰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769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灰熊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彬支付电站支出成本中的银行贷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27683.8元;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办公设备;至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粤XQ××**、粤EN××**、粤E3××**、粤E2××**、粤E0××**、粤E0××**、粤E6××**、粤E8××**、粤E2××**、粤E6××**号牌车辆,其中粤E0××**、粤E8××**、粤E0××**、粤E3××**、粤E2××**号牌车辆已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暂未能处置。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022年9月1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2)粤06破申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2年9月29日发函我院要求中止执行,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我院已将涉案的有关财产移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 三、限制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正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240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柳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