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13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JC024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先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76号大冲商务中心(一期)2栋3号楼17B-9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19994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盈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131号1#楼自编6层624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36DHF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先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佛山盈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8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一、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80800元,利息12905.6元,本金罚息84931.9元、利息罚息866.71元(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8.1%计算);二、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93655元,利息46459.25元,本金罚息102532.15元、利息罚息6222.59元(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1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15.75%计算);三、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深圳先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五、佛山盈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2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50元,由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先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佛山盈敏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中7264元)。 二、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盈科智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办公设备;至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粤XQ××**、粤EN××**、粤E3××**、粤E2××**、粤E0××**、粤E0××**、粤E6××**、粤E8××**、粤E2××**、粤E6××**号牌车辆,其中粤E0××**、粤E8××**、粤E0××**、粤E3××**、粤E2××**号牌车辆已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暂未能处置; 至于被执行人***持有佛山市盈利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7.2048%的股权及深圳先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7.38%的股权,上述两间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确定的经营场所经营,暂未能调取财物数据进行评估股权价值; 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先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及佛山市盈利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确定的经营场所经营; 另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号××座××室,该房产只办理了网签,未有办理合同备案及预登记,该房产至今登记在佛山市新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限制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0604执1361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柳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