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

日照乾元正润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02执异70号
异议人日照乾元正润经贸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2009)东执字第2050号]。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本院(2009)东执字第2050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其名下位于正阳路与××路交汇处土地(土地编号11-(25)-X)及地上附着物,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不予执行(2006)日仲字第2-48号裁决一案,虽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但尚无审查结果。(2006)日仲字第2-48号裁决作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并据此查封异议人名下位于正阳路与××路交汇处土地(土地编号11-(25)-X)及地上附着物,并无不当,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日照乾元正润经贸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6)日仲字第2-48号裁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日照乾元正润经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019052.35元。2、被申请人日照乾元正润经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利息损失317374.02元(计算至裁决日,见附表;之后至履行期间内付清日的利息按年利率7.47%计算)。3、上述款项合计2336426.37元,被申请人日照乾元正润经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一次向申请人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付清。”。因异议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9)日执字第94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2009)东执字第2050号]。 另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2006)日仲字第2-48号裁决申请,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东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异议人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日执监字第1号执行裁定,以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6)日仲字第2-48号仲裁裁决可能存在超范围仲裁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本院(2010)东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现尚无审查结果。
驳回异议人日照乾元正润经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明 审判员 隋 秀 芹 审判员 ??安为平
书记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