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桥南头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7)日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12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8月9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土地使用权、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均无存款可供执行;2017年7月31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东执字第119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在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桥南头村民委员会的债权614186.21元扣划至该院,至此本案已履行614186.2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和股权可供执行;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