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592号
原告殷元建,居民。
被告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公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亿,经理。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元建与被告日照市兴园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元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元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元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殷元建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万德林
人民陪审员刘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隋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