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立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13274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立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梁弄镇湖东工业园区3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和兴商住楼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宁波市立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立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立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立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岑益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