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立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3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现住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波市立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湖东工业园区3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和兴商住楼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宁波市立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