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力神工贸有限公司、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4069号
原告:西昌力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天王山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60311943N。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和兴商注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3JB18。
法定代表人:张灿,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昌力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尚通环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西昌力神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昌力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符 彤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俊华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