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700号
原告:河南庆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园区兴区街2号。
法定代表人:楚爱玲,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庆,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川,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兰,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丽,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10幢。
法定代表人:程运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震,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新耀,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庆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庆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5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河南庆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庆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庆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河南庆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4,638元予以退还),由原告河南庆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俊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韦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