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6民初8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豫0106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1,020,010.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驻马店恒久新型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存款1,020,010.2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丽叶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