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6执1379号
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与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6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06执1379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12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有应得工程款,因该工程款双方正在诉讼未确认,无法执行,本院已予以冻结(2021年9月10日冻结期限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0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20年12月1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江发兵
人民陪审员 高 歌
人民陪审员 杨悦丹
书 记 员 王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