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

郑州市昂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2147号
原告:郑州市昂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玉发大道富丽花园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永新。
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市昂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市昂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昂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昂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昂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匡鹿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璐
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