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129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开,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郭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立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铝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多预交的2,136元予以退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游俊豪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韦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