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晟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110执724号
申请人:***,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申请人:晟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南吉德玛。
本院执行的***与晟益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晟益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1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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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