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5728号
原告:张彬,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河南航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6号10号楼2**28层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R0PT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24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488070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九州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驻马店厚疆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源办事处朗陵路与汝宁路交叉口西南侧(驻马店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园)区内70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河南航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九州劳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厚疆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彬在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