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5555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807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诉被告广东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8)富佛山诉保第558号,担保金额为500000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鸿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