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82民初2888号
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5070852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9064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被告已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保全费706元,由原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