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311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河南机电学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诸葛村龙门煤矿机关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龙门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民终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2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11执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