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恒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财保62号
申请人:河南恒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文峰分区文元西街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61372238J。
法定代表人:沈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海,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雷,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河南机电学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90642T。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
申请人河南恒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安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申请人河南恒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6119192021000062)提供担保。2021年3月12日,申请人河南恒宇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将仲裁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敬志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