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04执3828号
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龙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达裕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50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3828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