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82号
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四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河南机电学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奥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龙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