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1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鲁中花园2号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茂峰,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梓华,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段(城市发展投融资管理中心办公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茂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晶,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梓华、原审被告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上诉人***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