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250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泰安市雅景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中心区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茂胜,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安市雅景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雅景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伟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