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9执异7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迎暄大街96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安东方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货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7-2号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泰安东方外贸有限公司、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其对泰安泰山城市发展工贸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经审查,**撤回异议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刚
审判员张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