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0803民初275号
原告: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994646141。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1号18栋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1488481L。
法定代表人:刘要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军,男,32岁,汉族,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吉安市安福县。
原告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9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因承建滨江春天(坑口安置房)人防地下室工程需要设备材料,于2015年10月3日与原告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人防防护设备购销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320000元。2018年9月6日双方再次签订《人防设备购销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三台过滤吸收器,价款69000元。现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且项目设备已检测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货款190000元,尚欠货款199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9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计2140元,由被告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
附: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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