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执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7994646141。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1号18栋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1488481L。
法定代表人:刘要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鑫吉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赣0803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股权登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股权登记、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99000元,截止至2021年11月19日,已经执行0元,未执行货款199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1月19日书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
审 判 员 李永忠
审 判 员 刘小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小安
书 记 员 孙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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