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1民初2501号之一
原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893F。
法定代理人:张念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外贸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447537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兵,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名秀,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慧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86元,减半收取3329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8293元,由原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仲崇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