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1229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893F。
法定代表人:张念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在五莲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2999681P,地址五莲县××路××路南,原洪凝街道却坡小学)处的到期工程款债权1795085.15元;2.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保全金额500000元。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五莲县广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2999681P,地址五莲县××路××路南,原洪凝街道却坡小学)处的到期工程款债权1795085.1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网络查控,冻结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丕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