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33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文,山东舒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妮,山东舒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65887893F。
法定代表人:张念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霆,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术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 娇
书 记 员 栾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