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民初56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玉,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消防大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893F。
法定代表人:张念进,经理。
原告***与被告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郑淑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超
书 记 员 潘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