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21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7893F。 法定代表人:**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21民初4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7368元,申请执行费286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昌盛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21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