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集麒谷投资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法定代表人:罗瑞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鑫,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中集麒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西,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静,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果晶,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存吉,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溢公司)、深圳前海中集麒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中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果晶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97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977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6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在“本专利保护的实质是一种太阳能供电电路”、“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区别特征(3)系公知常识等基本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其基于错误的认定结论而维持该无效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具体而言:(一)原审判决认定的“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实质是一种太阳能供电电路”(参见原审判决书P11倒数第1段第1行)明显有误,本专利与附件1的技术领域明显不同。本专利的使用场景是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存在待机和过闸两种工况,而附件1涉及不间断电源(即UPS),仅为单一工况;本专利中的储能器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为过闸工况提供瞬间大电流,有效解决了持续低电流供电与瞬间大电流用电的适配问题,而附件1是三选一的择一供电模式,平稳输出,不需要瞬间大电流,其蓄电池8一般处于备用状态,仅仅在太阳能电池1和市电3均无法供电的极个别情况下,蓄电池8才对外供电;本专利一经安装通常不可拆卸,而附件1可拆卸;本专利一般不可外接电源且后备电源通常为电池,存在反充爆炸的风险,而附件1的后备电源是市电,安全性高,不存在反充爆炸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在技术构思(单一工况或待机过闸工况)、技术问题(后备电源为市电或电池,是否存在反充爆炸)、技术手段(工作时是否由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不可能由附件1出发联想到将市电换成电池并设置“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进而得到本专利。(二)原审判决关于储能器件属于功能性特征,其功能体现在储电和供电两个方面;而本专利未对“储能器件”进行具体限定,说明书也没有相关记载的认定(参见原审判决书P14倒数第1段)明显有误。本专利的储能器件是基于实施例“电容”、“超级电容”的上位概括,超级电容具有瞬间放电电流大的好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向各个元器件提供瞬间大电流的功能。(三)原审判决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明显有误。首先,1.关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本专利涉及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附件1公开的是不间断电源,二者虽然同为太阳能供电电路,但至少在技术构思(单一工况或待机、过闸两种工况)、技术问题(后备电源为市电或电池,是否存在反充爆炸)、技术手段(工作时是否由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由附件1的供电电路出发进一步联想得到本专利。2.关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附件1并没有给出关于串接稳压电路的技术启示。附件1译文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另外,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构成为最大程度地输出太阳电池的直流电,所以可以最大程度地有效利用清洁能源。并且,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构成为输出的电压是使电池以不会造成过度充电的最大电力充电的电压”。由此可见,附件1追求的通过对太阳能电池输出电压的控制实现最大程度地输出太阳能电池的直流电,从而最大程度地利用太阳能的清洁能源,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的输出电压处于变化之中。因此,附件1明显排斥在太阳能电池和蓄电池8之间串接稳压电路,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附件1和附件2结合。3.关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3),原审判决对区别特征(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有误。本专利中存在防反充和防失效的双重技术问题,而不仅仅是防反充的技术问题。一方面,本专利中设有第二单向导流元件即二极管DS4,以防止对后备电源反充;另一方面,本专利还通过对电压关系的设置防止二极管DS4失效时对后备电源的反充。此外,原审第三人果晶还以附件7、附件8证明该区别特征(3)是公知常识,但区别特征(3)并不是公知常识。附件7仅给出了设置单只二极管的技术手段,但并不能解决二极管失效的技术问题。附件8中提到了单只二极管失效的问题,并给出了二极管的冗余设计这一技术手段解决问题,但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两个二极管同时失效的问题。而且,即使认定区别特征(3)属于公知常识,附件1与公知常识也不存在结合的启示。附件1中与太阳能电池并联的是市电,其电压较高,基本上不可能被太阳能电池反充,且市电的安全性极高,足以维持市电的安全稳定运行,附件1所述的UPS发生二极管失效的概率趋近于零。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防止市电反充的技术问题,更不可能进一步想到防止二极管失效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跳出了“二极管冗余设计”的公知常识,通过“单只二极管+电压关系”的技术手段,彻底解决了“二极管冗余设计”失效后的反充甚至爆炸问题,且具有结构简单(二极管数量不增加)、节能(元器件少)、可靠性高、成本低(元器件少)的技术效果。其次,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最后,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有效利用了超级电容瞬间放电电流大的特性,更好地适配了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太阳能电源/电池后备电源长时间/小电流供电,与过闸工况下各电子元器件瞬时大电流的用电的工作状态,具有过闸唤醒/工作稳定性高、电池等后备电源用电节约等技术效果。该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附件2的相关技术特征明显不同,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明显缺乏技术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果晶述称:原审判决的认定正确。具体而言:(一)关于本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1.除了本专利的发明主题外,其他均为关于太阳能供电电路设计的内容,其实质是太阳能供电电路;2.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任何有关车载单元“待机”和“过闸”两种工作状态下的电流大小,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关于两种工况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3.将太阳能应用于车载单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属于现有技术。(二)关于将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对文件,1.附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供电电路;2.附件1是太阳能优先供电模式而不是“三选一”的供电模式;3.本专利的实际电路与附件1相同,均是将电容一端接地,另一端分别接充电电路和负载,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主张蓄电池8仅是处于备用状态而太阳能电池1和市电3仅在极端情况下才对外供电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4.附件1中将市电作为后备电源并不影响对本专利的评价。本专利并未限定后备电源的类型,附件1中优先使用太阳能供电,将市电作为后备电源,当太阳能供电电路用于为较小负载提供电力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使用诸如干电池等小型便携式电源作为后备电源。(三)关于储能器件,其本身并不能表达该器件的结构,仅是对器件所实现功能的描述,且电容、超级电容是常见的储能器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1公开了蓄电池8为储能器件,附件2也公开了超级电容作为储能器件。(四)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1.关于区别特征(1)应用场景,如前所述,太阳能供电电路应用于车载单元既是现有技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关于区别特征(2)稳压电路,由于太阳能供电电压不稳是公知常识,故采用稳压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首要解决的问题。附件1的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实际上也能起到稳压的作用,另外,为了向储能器件提供稳定的充电电压,也需要在太阳能充电电路与储能器件之间设置稳压电路;3.关于区别特征(3)太阳能的充电电压V1低于后备电源的充电电压V3,“防反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电池并联使用时,要有防止充电的保护措施;“防失效”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电池组作为主电源的备用电源时,必须防止主电源对原电池充电,……,以防止其中一只二极管失效”。附件1公开了在太阳光照射充足时段,太阳能充电电压V1<直流电源的输出电压V3(参见附件1的附图5B)。在本专利中,“防失效”是中间目的,“防反充”是最终目的,即防止二极管失效的情况下造成的反充。(五)关于本专利的审查档案,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在本专利授权前实质审查阶段以及专利无效行政阶段反复强调,“太阳能充电支路的输出电压低于后备电源的电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万一二极管DS4被击穿短路,后备电源也不会被太阳能充电支路或储能器件反充。实际上,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认识到这一问题本身就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然而,如附件8所述,单向导流元件DS4容易被击穿失效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01010xxxx.2、名称为“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2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6月27日,授权时的专利权人为深圳金溢公司。2018年8月31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深圳金溢公司和前海中集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为:

“1.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包括太阳能充电支路和储能器件,太阳能充电支路具有太阳能电源端子和太阳能稳压电路,供太阳能电源经第一稳压电路对储能器件充电;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其特征是,在太阳能充电支路上有第一单向导流元件(DS3)串接在第一稳压电路和储能器件之间,防止第一稳压电路被施加反向电压;设有与太阳能充电支路并列的后备充电支路,其具有后备电源端子,供后备电源对储能器件充电;在后备充电支路上有第二单向导流元件(DS4)串接在后备电源端子和储能器件之间;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高于后备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低于后备电源的电压。

2.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有第二稳压电路,储能器件经第二稳压电路进行所述的对各个元器件供电。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一单向导流元件是二极管。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二单向导流元件是二极管。

5.根据权利要求3的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二单向导流元件是二极管。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的任一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储能器件为超级电容。”

2017年12月12日,果晶就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

2017年12月25日,果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特开平9-46924A的日本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其中公开了一种带有太阳能电池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一种用于如计算机通信网络系统等的带有太阳能电池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其是一种即使在交流电源停电时也能将来自太阳能电池或蓄电池的电力无停电地供给负载的带有太阳能电池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图1是表示本发明所涉及的带有太阳能电池的不间断电源设备的电路图。该图中,1是太阳能电池,2是控制使该太阳能电池1输出的电力成为最大的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3是由市电构成的交流电源,4是由将该交流电源3的电力转换为直流电输出的AC/DC转换部构成的直流电源。在前述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2及直流电源4的各输出侧连接作为回流抑制单元5的二极管6、7,同时在前述回流抑制单元5的输出侧连接有电池8。9是将前述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2、直流电源4及电池8的各直流电转换为交流电的逆变器(转换部),10是计算机等的负载。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2则具有将输出电压Vo控制在前述满电电压以下的设定的输出限制电压VM的功能。即,将前述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2的输出限制电压VM与直流电源4的输出电压VR的关系设为VM>VR。由此可以将前述太阳能电池1的电力优先于直流电源4的电力向前述电池8及负载10供给。图5(B)/(C)所示,用直流电源4的一定电压VR以电流IR对电池8进行充电的同时向负载10供电。其间,回流抑制二极管6逆向偏压,从而可以防止前述直流电源4的电流IR向最大电力追踪控制部2及太阳能电池1回流。前述太阳能电池1的运行电压VS增加,且VS>VR时,回流抑制二极管7逆向偏压,在阻止前述太阳能电池1的最优运行电流IS向直流电源4回流的同时,向负载10供电。此时,前述电池8的电压VB被维持在如下电压,即从太阳能电池1的运行电压VS或直流电源4的输出电压VR二者中较高的那个电压、减去前述回流抑制二极管7的逆向电压VD后的电压。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9144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中公开了一种基于光能的储能式智能仪表电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12-13行,附图1-2):主充电控制器(2)是由低压差稳压器(XC62FP)IC2和二极管D4构成的限压充电单元电路。附件2还公开了储能元件(3)主要由储能(超级)电容SE1和可充电电池SE2并联构成,也可只用其中一个,即只用储能超级电容SE1或可充电电池SE2(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14-15行);

附件3:公开号为昭62-71436A的日本发明专利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013645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100O36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011171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中公开了一种采用太阳能供电的遥控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3页第6-11行,附图2):如图1至图3所示,采用太阳能供电的遥控器,包括遥控器壳体1、功能按键2和功能电路9;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太阳能电池3、防逆流装置6、储能单元7和稳压电路8;所述太阳能电池用于光电转换,向遥控器的储能单元提供电能;所述防逆流装置用于使太阳能电池产生的电流只能由太阳能电池正向向储能装置输出,不能由储能装置反向输入;所述稳压电路用于保持储能单元,向功能电路输出电压的稳定;

附件7:《电池标准汇编干电池、锂电池、氢镍电池和镉镍电池卷》,中国标准出版社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3年5月第一版,2003年5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10-112页,其中公开了“若并联连接的电池电压不同,低电压的电池将被充电,可能导致电池漏液、爆炸或着火。”

附件8:《电池手册》(原著第三版),戴维•林登托马斯B.雷迪著,汪继强等译,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5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73-77页;

附件9:《实用电子电路手册(4)》,易辛编译,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1992年9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229-233页;

附件10: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果晶主张的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1-6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针对权利要求1,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分别被附件4、附件2或5、附件7公开;以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分别被附件4、附件1或3、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1、或者附件2、或者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附件2、或者附件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7年12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8年2月11日,深圳金溢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

2018年4月2日,果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证明编号2018-NLC-GCZM-0055),《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汇编电工卷9》(第三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出版社编,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3,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第720-743页,封底。

2018年4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7月2日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本案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在技术领域上差异巨大,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此外,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对被诉决定中认定的三个区别特征不持异议,但主张还遗漏了“后备电源”和“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两个区别特征。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仅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2、6的创造性。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审法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当考察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为了提升判断的客观性,实践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主要涉及以下四个争议焦点问题:

(一)附件1是否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涉及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附件1则涉及带有太阳能电池的不间断电源设备。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主张本专利与附件1在技术领域上差异巨大,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于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中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附件1)是由原审第三人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请求原则将其纳入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进行审查,并无不当。

其次,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实质是一种太阳能供电电路,特殊之处在于该电路是应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附件1虽然涉及的是不间断电源设备,但图1公开了该设备的电路构造,其中也包括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电路。虽然本专利与附件1在具体应用场景上有所不同,且具体应用场景的不同客观上也可能会对相关电路设计产生影响,但基于本专利的授权文本可知,其发明目的是对现有技术中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做出改进,以更好地应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因此本案的关注焦点和最终落脚点仍然应当是电路本身。基于此,本专利与附件1均包含有利用太阳能为设备供电的电路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电路进行适应性改造以支持特定设备运行的角度出发考虑,将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技术层面而言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更进一步而言,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不间断电源设备改进为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也不意味着其没有动机将不间断电源设备中的太阳能电路改进为适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电路。

最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不是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术语,其是基于对大量专利审查实践的总结,为提升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性、准确性而拟制的发明起点。具体到创造性的“三步法”判断,其实质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主体,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出发点而进行的符合客观规律的发明创造重构过程,即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能否基于对现有技术整体的理解,发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为解决该问题而产生检索和结合其他现有技术的动机,最终得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针对本案情形,即使如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所主张的,附件1与本专利在技术领域上差异巨大,那么此时根据“三步法”所进行的符合发明创造重构过程的推导及其结论也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1出发,可能不会发现其存在着需要向本专利的方向做出改进的技术问题,从而不会产生改进该技术问题的动机,所以无法得出本专利技术方案显而易见的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仅从字面上理解需要将现有技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进行技术特征的比较,以便从中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且实践中也多是如此进行,但正如前所述,在创造性判断中仅仅纠结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身,实际上并无太大意义,其原因就在于对发明起点的选择失当,将不利于最终得出发明创造显而易见的结论,而这正是专利权人所极力追求的。因此,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有关附件1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区别特征

将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存在三点区别,对此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不持异议,但主张还遗漏了“后备电源”和“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两个区别特征。对此,原审法院分别评述如下:

(1)关于“后备电源”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包括并联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和后备充电支路,该后备充电支路中设有后备电源,但对于该后备电源,权利要求1未作其为化学电池等进一步的限定。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太阳能供电支路优先于后备电源对储能器件充电,后备电源在太阳能供给不足时提供电力,但说明书中也没有对后备电源进行界定。而附件1公开的电路中同样包括优先供电的太阳能电路,以及与之并联的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输出的电路,该电路在太阳能电路失效时为负载提供电力,实质上发挥着后备电源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置有后备电源的后备充电支路。因此,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有关本专利的后备电源通常是化学电池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设置有对各个元器件供电的储能器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记载和附图可知,该储能器件在太阳能供给充足时储存电能,同时为各元器件持续供电,即其作用或功能体现为“储电”和“供电”两个方面。需要指出的是,“储能器件”是从功能上对相关部件作出的限定,属于功能性特征,故应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附件1的电路中设置有电池8,其也能接受太阳能电池1和直流电源4的充电,并可在太阳能电源和直流电源失效时,不间断地为负载提供电力。虽然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主张本专利的储能器件不同于附件1中的电池8,即储能器件是本专利不可缺少的核心技术特征,其在待机时储存微小电流以供车辆过闸时爆发瞬间大电流,是为了满足过闸工况对瞬间大电流的特别需求,而附件1中的电池8可有可无且长期处于备用状态,不存在对瞬间大电流的需求,但正如前所述,附件1中的电池8既能接受充电以实现“储电”,可视为一种储能器件,同时也能为负载提供电力以实现“供电”,因此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储能器件”进行具体限定,说明书中也没有相关记载,故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2、6是否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应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而附件1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应用于不间断电源设备;(2)权利要求1的太阳能充电支路具有稳压电路,供太阳能电源经该稳压电路向储能器件充电,而附件1的太阳能充电支路上无稳压电路;(3)权利要求1的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低于后备电源的电压。

前已述及,本专利所保护的实质是一种太阳能供电电路,附件1也公开了包括太阳能电源的电路,虽然二者涉及的产品以及应用场景不同,但为了将现有技术中的太阳能电路更好地应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1出发,针对其所存在的问题,朝着本专利的方向进行适应性改进。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上应用太阳能;(2)向储能器件提供稳定的充电电压;(3)防止当后备充电支路上的单向导流元件失效时太阳能充电支路给后备电源充电。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太阳能是一种已被广泛应用于多种场景和产品的清洁能源。虽然本专利与附件1涉及的产品不同,这意味着对太阳能的应用需要根据产品的具体应用场景做出适应性调整,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面对在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上应用太阳能的技术问题时,其能够借鉴附件1中包含有太阳能的可持续供电电路,并将其作为研发起点进行改进,以使其能够应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2公开了在充电电路中设置稳压器,其所起到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权利要求1中起到的作用相同,即均为向储能器件提供稳定的充电电压,因此附件2给出了设置稳压电路以向储能器件提供稳定充电电压的技术启示。同时,设置稳压电路与附件1追求输出最大电力的发明目的并不冲突,附件2与附件1之间不存在结合障碍。而且,为了确保电压稳定,在电路中设置稳压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并联连接的电路中,低电压的电池将被高电压电路充电,可能导致电池漏液、爆炸或着火等不利后果,因此为了避免在由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形成的并联电路中发生主电源给备用电源充电的情况出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支路间设计和保持一定的电压差。具体到本案中,即是将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设置为低于后备电源的电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需求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将附件1、附件2与公知常识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有第二稳压电路,储能器件经第二稳压电路进行所述的对各个元器件供电”。附件6公开了在储能单元与功能电路之间设置稳压电路,以保证稳定地输出电压,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二者分别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相同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了“储能器件为超级电容”。附件2公开了储能元件(3)可以是超级电容,所起到的作用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即是让储能器件更好地储存电能。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遗漏了无效理由

本案中,原审第三人在无效程序中主张本专利应予无效的理由包括:(1)权利要求1-6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并未要求专利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均需对全部无效理由进行审查,在基于部分无效理由已经能够得出专利权应当无效的情况下,已无必要再针对其他无效理由逐一进行审查。而且,在针对本专利的创造性审查中,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也可就相关发明内容、技术术语等充分陈述意见,并不需要以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审理为前提。因此,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局遗漏无效理由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是:(一)本专利与附件1涉及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二)原审判决关于“储能器件”属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是否正确;(三)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6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本专利与附件1涉及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

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主张,本专利涉及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而附件1涉及不间断电源(UPS)的太阳能供电电路,限于使用场景的不同,本专利与附件1在技术构思、技术问题、技术手段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二者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应用场景确实存在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应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而附件1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应用于不间断电源设备。但是,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技术领域第[0001]段记载,本专利尤其涉及采用太阳能进行供电的供电电路;发明内容第[0003]段记载,本专利旨在解决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在太阳能供给不足时,第一稳压电路反而消耗储能器件的电能的问题;发明内容第[0004]段还给出了该太阳能供电电路的具体构造和技术特征等,结合本专利授权文本的其他内容可知,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领域应当是太阳能供电电路本身,并通过改进现有技术中的太阳能供电电路,以更好地将该电路应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而通过阅读附件1的公开内容可知,附件1在其产业应用领域第[0001]段记载,该发明涉及一种带有太阳能电池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具体是即使在交流电源停电时也能将来自太阳能电池或蓄电池的电力无停电地供给负载;发明解决的问题第[0005]段记载,本发明的目的之一是提供一种能够最大程度利用清洁能源且有利于保护地球环境的带有太阳能电池的不间断电源设备;附件1还公开了技术手段和电路构造,并在第[0007]段作用部分记载,按照前述构造就能够基于太阳能电池的供电而实现充分利用清洁能源保护地球环境的目的。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均包含有利用太阳能为设备供电的电路设计,附件1也并不排斥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间断电源设备中的太阳能电路改进为适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电路。故,原审法院认定附件1可以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无不当,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判决关于“储能器件”属于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是否正确

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认为,本专利对储能器件进行了具体限定,表现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具有向各个元器件提供瞬间大电流的功能,并且说明书也记载了该储能器件是基于实施例“电容”、“超级电容”的上位概括,超级电容具有瞬间放电电流大的好处。对此,本院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记载了该太阳能供电电路包括储能器件,太阳能电源经第一稳压电路对储能器件充电;储能器件经第二稳压电路对各个元器件供电;储能器件为超级电容等技术特征。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知,该储能器件具有“储电”和“供电”的作用或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知,储能器件为现有技术领域中太阳能供电电路的组成部分。而现有技术领域中,关于储能器件的实现方式有多种,既包括本专利列举的超级电容,也包括蓄电池等常规技术手段。故,原审法院将储能器件解释为功能性特征,存有不妥,但认定附件1的电池8作为一种储能器件的下位概念,已经公开了本专利储能器件作为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并无不当。因此,储能器件不构成本专利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三)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6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具体而言,应当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本案中,关于权利要求1,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均对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认定,各方当事人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区别特征(1)应用场景,众所周知,太阳能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清洁能源,已经适用于多种不同的电子产品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该项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稳压电路,附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光能的储能式智能仪表电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12-13行,附图1-2):主充电控制器(2)是由低压差稳压器(XC62FP)IC2和二极管D4构成的限压充电单元电路。即是,附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2),且上述特征在附件2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向储能器件提供稳定的充电电压,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向储能器件提供稳定的充电电压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需求,故在附件2公开了稳压电路并给出了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附件1与附件2结合。

对于区别特征(3)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低于后备电源的电压,本案中,首先,附件1公开了太阳能电池1的运行电压VS增加,且当VS高于直流电源4的输出电压VR时,回流抑制二极管7逆向偏压,在阻止前述太阳能电池1的最优运行电流IS向直流电源4回流的同时,向负载10供电。此时,前述电池8的电压VB被维持在如下电压,即从VS或VR二者中较高的那个电压、减去前述回流抑制二极管7的逆向电压VD后的电压。因此,附件1公开了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VS-VD)高于后备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VR-VD),也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高于后备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其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若并联连接的电池电压不同,低电压的电池将被充电,可能造成电池漏液、爆炸或着火等安全隐患,为保证安全,电源应考虑防止被反充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需求,防反充也可以包括防止例如二极管失效时对电源的反充,因此,在支路间设计和保持一定的电压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内容。具体而言,在本案中将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设置为低于后备电源的电压,并没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或水平,该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结合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原审判决据此作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件6公开了一种采用太阳能供电的遥控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3页第6-11行,附图2):如图1-图3所示,采用太阳能供电的遥控器,还包括太阳能电池3、防逆流装置6、储能单元7和稳压电路8,所述防逆流装置用于使太阳能电池产生的电流只能由太阳能电池正向向储能装置输出;所述稳压电路用于保持储能单元,向功能电路输出电压的稳定等。即是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有第二稳压电路,储能器件经第二稳压电路进行所述的对各个元器件供电”,且上述特征在附件6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向负载器件提供稳定的供电电压。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原审判决的认定正确。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附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14-15行):储能元件主要由储能(超级)电容SE1和可充电电池SE2并联构成,也可只用其中一个。即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储能器件为超级电容”,且上述特征在附件2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权利要求6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实现储能器件更好地储存电能。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原审判决的认定正确。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金溢公司、前海中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诉决定的评述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集麒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28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6日





涉案专利



“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发明专利(专利号20101010xxxx.2)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技术领域;创造性判断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中集麒谷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果晶。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中集麒谷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发明专利权的创造性判断





裁判观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具体而言,需要确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并进一步明确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立足于相关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