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沃达尔(天津)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兴成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兴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乡施家结庄。
法定代表人仝超,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达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泰安市兴成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5)静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诉请中除提出返还预付款问题外,还提出质量问题,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县,故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殷焱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刚继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