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1民初1056号
原告: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55654656X3),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22101163683X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
负责人:李财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英桂,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
负责人:来庆宇
原告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水利局、科尔沁右翼前旗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1元,减半收取10166元,由原告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影
审 判 员  海 锁
人民陪审员  孟玉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包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