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
申请执行人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法库县农业技术推广与行政执法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8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18执2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志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 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