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嘉祥县丰富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1033号
原告:嘉祥县丰富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纸坊镇前坦佛山村1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民,山东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祥县丰富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2022年3月10日,原告嘉祥县丰富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祥县丰富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娜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