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

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7472号
原告: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3栋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甘洛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洛县商业街5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甘洛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洛悦祥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洛县海棠镇正西村7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甘洛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甘洛悦祥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瑛独任审理。原告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原告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预交5620元,退还281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四川国力达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