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3执异25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01单元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ADT3F。
法定代表人:周绪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锐,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申波,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相开,社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在异议人处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专项拨付资金44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本院以(2018)鲁1103执9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在异议人处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专项拨付资金440万元存在错误。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复垦开始于2013年,异议人注册成立于2016年,并没有参与该项目,土地增减挂钩项目专项资金也并不在异议人处。为维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们申请冻结的是黄墩镇草涧社区村委会在黄墩镇的财政账号。关于异议人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主张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称,与我村签订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合作协议的是日照国丰土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现在已经拨付1.2亿元,剩余少部分未拨付。
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村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合作协议,甲方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乙方为山东联众利华建设集团,丙方为黄墩镇人民政府,协议签订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协议由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印章。为加快推进黄墩镇草涧村城乡建设用地登记挂钩项目建设,经甲乙双方协商,丙方同意,达成一致项目名称为黄墩镇草涧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合作模式为甲方同意将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全额返还给乙方,乙方先期垫资施工建设,土地增进挂钩项目收益与工程总投资如有逆差,由乙方自行解决。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黄墩镇草涧村增减挂钩项目指标有偿使用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由于它是土地储备开发集团作为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投资方,先行拨付区财政1100万元,用于抵顶区财政已支付项目资金1100万元;项目建新节余指标全部由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使用,区政府和镇政府不得留用,区财政不再投资。
关于共同推进实施岚山区黄墩镇草涧村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补充协议,甲方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乙方为山东联众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丙方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人民政府,丁方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岚山分局,戊方为日照市国丰土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由五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印章。甲乙丙三方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漕涧村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合作协议,按照三方协议,该项目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由乙方投资施工建设,项目搬新拆旧后,以复垦腾空土地指标的全部收益作为乙方投资回报。为加快该项目推进速度,保障项目能够按时交付使用,更好地保护群众利益。戊方同意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项目腾空的增减挂钩指标约323亩并先期预付指标款3000万元,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后期建设。待拆旧区完成并验收合格入库备案后,付至总土地指标价款的95%,剩余5%作为安置区房屋质量保证金,一年内经甲方确认无房屋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岚山区黄墩镇草涧村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补充协议两份,签订时间分别为2017年3月1日和2017年7月28日,甲方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乙方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人民政府,丙方为山东联众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方为日照市国丰土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丁方同意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项目腾空的增减挂钩指标,并先期预付指标款3000万元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后续建设。甲乙双方同意,丁方已支付项目建设款的方式抵顶指标预付款,丙方子公司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正规发票与订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结余指标全部由丁方(系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使用。预计建新节余指标510亩。丁方代表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投资方,按协议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异议人提供上述五份证据,用于证实,涉案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村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主体均是由异议人下属子公司日照市国丰土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签订。日照市国丰土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查明,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日照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日照市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日仲字第203号裁决书,裁决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22854.45元及利息20000元。因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履行义务,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以(2018)鲁1103执9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增进挂钩项目专项拨付资金440万元。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以(2018)鲁1103执96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划拨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增进挂钩项目专项拨付资金4487203元至本院账户。
另查明,日照市国丰土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系异议人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7月31日,日照市国丰土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分15次共向山东联众利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含日照利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转账支付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款1256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异议人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具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日照市国丰土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作为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日照市国丰土地综合治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合作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均仅对其自身具有约束力,对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约束力,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因此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黄墩镇草涧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日照市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增进挂钩项目专项拨付资金440万元存在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3执963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鲁1103执96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希林
审 判 员  张心洁
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巩 俐
书 记 员  陈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