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财保100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守志(原申请人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与滨州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68709375。

法定代表人齐晓香,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鲁1102财保1009-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所出售的“西班牙公馆”三期工程中的第10#-2-302、11#-3-302、11#-3-102、14#-2-301、11#-2-101楼房的应收房款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守志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守志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7)鲁1102财保1009-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所出售的“西班牙公馆”三期工程中的第10#-2-302、11#-3-302、11#-3-102、14#-2-301、11#-2-101楼房应收房款50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