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财保1009号之二
申请人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6108223E。
法定代表人申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会花,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申请人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与滨州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68709375。
法定代表人齐晓香,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西班牙公馆”三期工程中的第10#-2-302、11#-1-401、11#-2-201、14#-1-201、14#-1-302、14#-1-304、14#-2-301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5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西班牙公馆”三期工程中的第10#-2-302、11#-1-401、11#-2-201、14#-1-201、14#-1-302、14#-1-304、14#-2-301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