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1102行审76号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毕传伟,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日照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6708223E。
法定代表人申波,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日东综)罚字〔2017〕第03010号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鹿梦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