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窦俊其与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2011号
原告:窦俊其,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2295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锦堤北路62、63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2903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宁波*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有色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82921719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环城东路2082号办公楼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宁波*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05002953374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228号。
主要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敬,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伟,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现羁押于宁波市望春监狱。
被告:***,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窦俊其与被告宁波丽日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有色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国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窦俊其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窦俊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窦俊其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窦俊其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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