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麟湖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11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63号。统一信用代码:9133018514373290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麟湖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乐源路123号3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06203360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麟湖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浙0411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麟湖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或财产185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农林大学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麟湖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或财产185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嘉兴大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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