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现代化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高碑店市现代化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684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现代化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北侧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成年,所在地高碑店市。
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现代化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4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金融单位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不能满足本案判决书确定的债权。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已发布。
4.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684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龚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