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1372号
原告河北上善若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道西裕华路南金台园生活小区3号楼2单元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0681420991。
法定代表人安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永胜,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京南大厦(会战道东侧新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0061489M。
法定代表人闵腾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上善若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上善若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上善若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上善若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由原告河北上善若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素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桂毓